学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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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职教中心 工作规则(试行)

2020-11-13

为进一步提高松滋市职业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学校)各项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水平,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松滋市委、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及中共松滋市教育局党组、松滋市教育局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工作的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建全省一流、创全国一流的现代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为目标,依法办学,民主决策,科学管理,推动学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条 学校各级干部和全体教职员工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应强化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应求真务实,廉洁自律,全心全意为学校教学、德育等中心工作服务,为广大师生服务。
二  领导体制
第三条 学校建立党总支部,党总支部在学校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党总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加强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四)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五)其他需要党总支部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行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学校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内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的竞聘工作;
(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职责分工。党总支部书记、校长主持学校党政全面工作,副校长及其他党总支部委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受党总支部书记、校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任务,向党总支部书记、校长负责。
第六条 党总支部书记、校长离校外出1天以上时,应委托在校的一名党总支部委员、副校长主持学校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本科室工作。主要负责落实学校党总支部和行政的各项工作部署,并在本科室职责范围内,拟定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组织监督实施。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离校外出(含脱产学习)1天以上时,应委托一名负责人主持日常工作。受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不得以主要负责人不在为由造成工作延误。
第八条 各科室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动配合,切实保证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学校的各项工作部署。各科室应制定本部门工作人员职责权限和工作制度。
三  决策管理
第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行政、党总支部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通过校长办公会、党总支部会等形式对学校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学校行政工作重大事项。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每周召集一次并主持。
党总支部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会议成员为学校党总支部成员。党总支部会由党总支部书记每月召集一次并主持。
学校行政办公会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是交流信息、处理校务、解决问题的重要形式。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会议成员为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
第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对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其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惩、校内收益分配等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
(三)审议决定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组织在学校党总支部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四  工作要求和提升执行力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各科室要定期向学校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根据工作性质、程序和权限做好日常工作的请示汇报。请示和报告事项需经本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交由校党政办公室呈送校领导审阅。
第十四条 加强督查督办工作。由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事项的立项工作,重点做好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学校党总支部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决议以及学校领导批示等的贯彻落实。根据领导批示和会议决议提出主办和协办科室。主办科室要在规定时限内认真办理有关事项,并按要求向校党政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协办科室要积极配合主办科室做好工作。逾期不能办结的事项,主办科室要形成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理由。校党政办公室应及时汇总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并向学校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切实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大局。强化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加强安全稳定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稳定工作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重点设施、物资的安全防范,做好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
第十六条 加强保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部门的保密工作要求,完善保密法规制度,强化保密技术手段,认真查处失泄密案件,加强保密组织建设,全面提升学校保密工作能力,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
第十七条 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各科室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内部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强化岗位职责,健全纠错制度,实行问责制,严格责任追究;各科室、各级领导干部对职权范围内应解决的事项,应依法依规、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滥用职权、对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等给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根本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  公文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和各级党委、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遵守行文规则,规范公文格式。
第十九条 报送校领导审批的公文,统一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按照领导分工拟办、呈送。其他科室不得直接报送校领导个人。各科室报送学校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科室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科室充分协商,由主办科室主要负责人与相关科室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学校审批。科室之间有分歧的,主办科室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经反复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科室应当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并经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会签后,由校党政办公室报校领导决定。
第二十条 校党政办公室负责校领导阅批公文的核稿、呈送工作。上级机关和校外各单位对学校的行文,全部由校党政办公室签收、登记运转。
第二十一条 以学校名义制发的公文,由校领导签发。上报上级的请示、意见、报告,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其他以学校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按照分工由分管校领导签发。重要事项应经校长办公会议、党总支部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签批公文时,应当签署姓名、时间和明确的意见。公文运转要严格遵守时限要求,对有明确时限的文电,各个办文环节应预留足够的时间;特急件必须随到随办,加急件应从速办理,一般性文件应尽快办理。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结的公文,应说明情况。带密级文件,在阅毕或办毕后,应及时交还校党政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归档至校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加快网络办公数字化平台建设,积极推广电子文件简报,切实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六  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党总支部全会、党总支部委员会、校长办公会、行政干部会、专项工作会等会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党总支部全会由党总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全体党员参加会议。党总支部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一名党总支部委员主持会议。党总支部全体党员会的议题由党总支部委员会提出,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党总支部全会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听取党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审议党代会报告(草稿);选举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根据党总支部委员会的提议,讨论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工作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听取党总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任务情况的报告;听取党总支部委员会对学校重大问题讨论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七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分别按照《中共松滋市职教中心总支部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松滋市职教中心工作规则》执行。提请党总支部委员会、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充分听取有关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意见后,分别由党总支部成员或学校领导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党总支部书记或校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校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分别由党总支部书记、校长签发。
第二十八条 校领导按照分工可主持召开专项工作会议,或学校职能科室受校领导委托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参加人员根据议题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机关重要文件精神;通报党总支部委员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精神,部署专项工作;研究、协调和处理学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等。
第二十九条 全校行政干部会由校党政办公室拟定会议方案,经党总支部书记、校长批准后召开。校党政办公室负责会务等工作。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有关会议管理的各项规定,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严格会议时间,能不开坚决不开,能合并的尽力合并。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召开的重要会议,或学校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所有应参会教职员工应按要求参加,不得请假。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需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或会议组织部门请假。
七  新闻宣传、信息报送和政务公开
第三十二条 全校新闻宣传、信息报送和政务公开工作归口校党政办公室管理,对外对上负直接责任。新闻媒体采访原则上先和校党政办公室联系。办公室在核实采访人员身份和采访内容后,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协调、安排人员接受采访。
第三十三条 学校新闻宣传的官方媒体是《松滋市职业教育中心》微信公众号平台和学校网站,由校党政办公室运营和管理。全校所有重要信息的新闻宣传由校党政办公室负责撰稿、推送。注重新闻时效性,超过两天的不再安排微信公众号推送。
第三十四条 规范信息报送程序。由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向上级机关报送学校信息,一般通过学校微信公众号、美篇等形式报送,学校各科室要及时、真实、准确、重点突出地向校党政办公室报送信息。要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各项规定,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误报。对外发布的信息,要严格按照信息发布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把公开透明作为学校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党务、校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学校信息发布制度。各科室按要求对各自职能范围内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开。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检查和汇总公开情况,并及时向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八 廉政和纪律要求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认真落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要求,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校领导要结合本职工作,多深入基层一线,了解师生员工需求,倾听基层意见,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推动工作。
第三十七条 坚持依法治校、从严治校。各科室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学校经费用于开展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各类支出项目,经费使用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经济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校产管理规定,加强校产设施管理,严防资源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学校主要负责人离校出差,事前须请市教育局领导同意,并由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将往返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联系方式及在校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市教育局备案;返校后,需及时向市教育局领导销假。其他校领导离校出差,由本人事前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并由校党政办公室通报其他校领导;返校后需及时向主要领导销假。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在工作日或节假日离开本校,须提前填写请假条,由本人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并报校党政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外出。返校后,需及时向校领导销假。学校教职员工请销假严格执行学校考勤和请假制度。
第四十二条 加强监督制约。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和教职员工要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自觉接受校内外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和改进工作。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校领导及各科室负责人要亲自或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九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党总支部委员会审议批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现行制度有悖之处,以此规则为准。
松滋市职业教育中心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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